勞動關系建立的五大要素
1.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相適合:只有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為勞動者,兩者之間才能形成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的定義為: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勞動者的條件為:年滿16周歲,如果對于特殊的行業如演員,應當根據國家的規定,進行審批手續的制定。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其工作內容是用人單位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是屬于從屬性的勞動。
3.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進行工作的時候,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安排。
4.勞動者是獲取勞動報酬為目的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其勞動包括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而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給勞動者一定的勞動場所,并且按照勞動合同的內容提供相應的報酬。
5.勞動者對于自己的過錯應當承擔責任,具體表現為進行經濟賠償,以及開除、除名、解除勞動關系這樣的處分。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即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派遣期限屆滿,沒有新的派遣崗位時,也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其標準不低于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一)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二)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三)在勞動者被跨地區派遣時,用工單位應當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符合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
(四)用工單位應當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七)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用工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八)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譴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十)用工單位應當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務派遣合同必備條款除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外,還包括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